鄂教高〔2012〕17号
有关本科高等学校:
为强化本科实践教学环节,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按照教育部《关于开展“十一五”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验收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12〕114号)统一部署,我厅决定对我省高校“十一五”期间立项建设的33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开展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工作目的
通过验收促进示范中心加强建设、凝练特色、推广应用。促使各高校进一步重视示范中心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示范中心的条件建设、队伍建设、教学体系与教学内容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深化实验教学改革;通过验收总结先进理念,归纳有效经验,凝练优秀成果,推进优质资源开放共享,增强大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培养;通过验收形成一批改革创新成效显著、示范辐射性强的建设成果,引领全省高校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验收工作原则
验收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验收工作中的基础数据、证明材料、验收结论将在国家示范中心信息平台(
http://syzx.cers.edu.cn)和“湖北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公共平台”上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验收工作以《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8号)和《教育部关于开展“十一五”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验收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12〕114号)文件要求及“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验收指标”为依据。
三、验收范围与内容
验收范围:我省14所高校“十一五”期间经教育部批准的33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附件1)。
验收内容:对示范中心建设成效、示范效应和发展目标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价。
四、验收工作组织
(一)组织领导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此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验收工作在省教育厅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教育部将推荐有关专家参加我省的验收工作。为了切实做好这次验收工作,原则上,我省14所参与验收的高校,应有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本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验收工作,并明确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验收工作;同时,省教育厅成立湖北省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专家组,承担具体评审验收工作。
(二)专家组职责
专家组组长负责任务分工,协调解决验收相关事宜;按照省教育厅安排,依据验收指标负责具体验收工作;负责撰写评审验收报告,按时提交省教育厅;负责向省教育厅反馈验收工作情况。
(三)专家组工作要求
了解验收工作的目的、内容和要求,熟悉评审标准和验收指标,掌握基本验收方法和工作流程;提前落实验收各项工作和材料准备;服从工作安排,按时完成任务;实事求是,不走过程,公平、公正地进行验收工作;团结协作,对验收中出现的难题、验收建议与结论要充分讨论、评议;遵守验收工作纪律,工作期间不接受礼品、礼金,不参加与验收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验收工作方式和时间
为保证现场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湖北省“十一五”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所在高校分成4组同时开展现场验收工作(附件2)。专家组进校一次性完成该校所有示范中心的验收工作,每组5位专家及1位工作人员。
验收时间从2013年1月14日开始到1月31日结束,专家组进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每个中心的验收时间不超过1天,有多个国家级示范中心的,专家组进校后视学校实际情况决定在该校工作所需时间。
六、验收程序
1.学校汇报:学校向专家组汇报示范中心建设与自查自评工作有关情况;
2.专家考查:专家组阅读资料、核对数据;实地考查示范中心建设情况和建设水平;根据需要组织实施相关教师、学生座谈会;
3.专家评议:专家组讨论、评议,并按照验收指标评分表进行打分和汇总,给出验收建议结论;
4.专家反馈:专家组向学校反馈加强示范中心建设的有关意见;
5.提交报告:专家组撰写验收报告并给出验收结论,提交省教育厅。
七、验收结果
教育厅依据各专家小组现场验收报告和结论对省内33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验收工作进行总结,审核确定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将上传至示范中心信息平台进行不少于10天的公示,全部验收结论和验收报告于2013年2月28日前报送教育部进行备案。
八、有关要求
1.各有关高校请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各示范中心自评报告、发展规划等材料平装成册,一式5份统一报至省教育厅。
2.为保证验收工作顺利进行,请各有关高校确定负责本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工作的联络人员,将联络人信息(单位、部门、职务、手机、电子邮件)于12月31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至省教育厅,有关现场验收事宜安排将通过联络人及时传达。
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联系人:吴勃;电话:027-87328172;电子邮件:hbjytgjc@163.com,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8号,邮编430071。
附件:1. 湖北省高等学校“十一五”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2.专家组分组安排
湖北省教育厅
2012年12月24日